宜农经字〔2021〕6号

 

各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局:

   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健康快速发展,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提供后备力量,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宜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对象

符合《宜春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奖励扶持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宜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》所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。

二、申报时间

2021年4月28日—5月28日

三、申报标准

(一)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。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,并符合以下标准:依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及本社章程;实行民主管理,财务管理规范,盈余分配规范,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,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%;经济实力较强,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,合作社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,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60万元以上,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;服务成效明显,入社成员60户以上;产品质量安全,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、使用或注册品牌,质量可追溯;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,社会声誉良好,示范带动作用强,无不良诚信记录。

(二)市级示范家庭农场。申报市级示范认定的家庭农场,必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,原则上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,并具备以下条件:依法注册登记,有生产经营场所,实行财务核算管理;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,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,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;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,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,使用或注册品牌,质量可追溯;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,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;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,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%以上。

对带贫益贫作用大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,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和审核认定。

四、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:

(一)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所需提供的资料:1.市级示范社申报表;2.合作社总体情况介绍(合作社基本经营情况、章程、各项管理制度、生产标准、取得的成效等等);3.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4.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;5.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、盈余分配表和利润分配表;6.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它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7.合作社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、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;8.当年带动农户、脱贫群众的生产、经营、服务记录;9.有成员本人签名的成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;10.县认定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文件复印件;11.其他证明材料。

(二)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所需提供的资料:1.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;2.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3.土地流转合同;4.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它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;5.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;6.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;7.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、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;8.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(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);9.其他证明材料。

五、认定程序

县(市、区)通知当地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→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自愿申报→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,择优推荐→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,并通过宜春市农业农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。经公示无异议,发文公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。

六、名额分配

(一)拟认定50家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。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可申报5家。根据申报情况指标可跨县调剂。

(二)拟认定50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。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可申报5家。根据申报情况指标可跨县调剂。

七、有关要求

申报材料共一式2份,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留1份,交市级农业农村部门1份。请各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申报,将初审意见于5月28日之前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,并将电子版发送至:jxycnjk@163.com。请各地要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申报完成质量将纳入年终考核。

联系人及电话:张以莉,0795-3552324

 

附件:1.宜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;

2.宜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;

3.宜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;

4.宜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。

 

 关于开展2021年宜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.docx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1年4月28日